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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东商初字第02327号

裁判日期: 2015-05-21

公开日期: 2015-08-28

案件名称

吕俊与骆维龙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东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吕俊,骆维龙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六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东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东商初字第02327号原告:吕俊。被告:骆维龙。原告吕俊与被告骆维龙承揽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4月16日向法院提起诉讼,诉请:1、被告骆维龙立即支付欠款1万元及利息(利息自2014年11月1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同档次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至上述欠款本息实际归还之日止);2、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5年5月21日公开开庭进行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本院经审理认定,被告骆维龙雇请原告吕俊开挖水沟,双方经结算,被告欠原告挖机款1万元,约定于2014年10月31日支付,事后被告未支付该款。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六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骆维龙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支付原告吕俊欠款本金1万元及利息(利息自2014年11月1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同档次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至上述欠款本息实际归还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9元(已减半收取),由被告骆维龙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邵建辉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王旭天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