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新密执字第771-1号
裁判日期: 2015-05-21
公开日期: 2015-12-07
案件名称
王亭、谢遂香、郭花珍、王松浩、王淼淼诉周纪成、冯二卫、冯松见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新密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亭,谢遂香,郭花珍,王淼淼,周纪成,冯二卫,冯松见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新密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新密执字第771-1号申请执行人王亭,男,汉族。申请执行人谢遂香,女,汉族。申请执行人郭花珍,女,汉族。申请执行人王淼淼,女,汉族。四申请执行人的委托代理人暨申请执行人王松浩,男,汉族。被执行人周纪成,男,汉族。被执行人冯二卫,男,汉族。被执行人冯松见,男,汉族。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新密民一初字第897号民事判决书,在执行王亭、谢遂香、郭花珍、王松浩、王淼淼诉周纪成、冯二卫、冯松见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查明,本院在本案审理期间,依据(2014)新密民一初字第16-2号民事裁定书,于2013年5月20日保全查封了被执行人冯二卫所有的豫A456**轿车一辆。现当事人达成以物抵债和解协议,协议约定以上述车辆抵偿赔偿款40000元。本院认为,该协议不损害其他债权人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应予以准许。该车辆抵债后,应当解除对其保全查封措施。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冯二卫所有的豫A456**轿车一辆的查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张建军审 判 员 胡新朝代理审判员 李圣洁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王建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