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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一中民终字第1602号

裁判日期: 2015-05-21

公开日期: 2015-11-10

案件名称

邢×等离婚后财产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案由

离婚后财产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一中民终字第1602号本院二○一五年四月二十日对上诉人邢×与上诉人郎×离婚后财产纠纷上诉一案作出的(2015)一中民终字第1602号民事判决书中,文字上有笔误,应予补正,现裁定如下:本院(2015)一中民终字第1602号民事判决书中第七页倒数第十一行及倒数第九行中“淀”为笔误,应更正“石景山”。审 判 长  牛旭云审 判 员  赵文哲代理审判员  刘福春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张丽川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