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一中民终字第1602号
裁判日期: 2015-05-21
公开日期: 2015-11-10
案件名称
邢×等离婚后财产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案由
离婚后财产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一中民终字第1602号本院二○一五年四月二十日对上诉人邢×与上诉人郎×离婚后财产纠纷上诉一案作出的(2015)一中民终字第1602号民事判决书中,文字上有笔误,应予补正,现裁定如下:本院(2015)一中民终字第1602号民事判决书中第七页倒数第十一行及倒数第九行中“淀”为笔误,应更正“石景山”。审 判 长 牛旭云审 判 员 赵文哲代理审判员 刘福春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张丽川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