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临兰民保字第841-2号
裁判日期: 2015-05-21
公开日期: 2016-08-17
案件名称
王春田与刘志平民间借贷纠纷、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沂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王春田,刘志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临兰民保字第841-2号原告王春田。被告刘志平。本院在审理(2014)临兰民初字第3737号原告王春田与被告刘志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于2014年7月2日作出(2014)临兰民保字第841号财产保全的裁定,保全了被告刘志平所有的位于临沂市兰山区香榭丽舍小区3号楼室的房产,本院作出(2014)临兰民初字第373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驳回了原告王春田的诉讼请求,原告提出上诉。经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作出的(2015)临民一终字第54号判决书判决驳回上诉,维持一审判决,该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现被告申请解除对其财产的查封,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允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告刘志平所有的位于临沂市兰山区香榭丽舍小区3号楼室的房产的查封。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审判员 刘洪展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史运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