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灵刑初字第00222号
裁判日期: 2015-05-21
公开日期: 2015-06-18
案件名称
��某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灵璧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灵璧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房某
案由
交通肇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灵璧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灵刑初字第00222号公诉机关安徽省灵璧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房某(曾用名房海波),男,1985年10月2日出生于江苏省新沂市,汉族,农民,住新沂市。因涉嫌犯交通肇事罪于2014年12月9日被灵璧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19日被灵璧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次日由灵璧县公安局执行逮捕,2015年1月8日被灵璧县公安局变更为监视居住,同年5月12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灵璧县人民检察院以灵检刑诉(2015)17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房某犯交通肇事罪,于2015年5月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5年5月21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灵璧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孟凯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房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灵璧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12月9日0时30分许,被告人房某驾驶重型普通货车,由东向西直行至省道302线0KM+70M处超车时,追撞前方同向行驶的陈某驾驶的重型自卸货车尾部,造成乘车人付某当场死亡、刘某受伤的重大交通事故。经认定,被告人房某负本次事故主要责任。被告人房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和罪名无异议。经审理查明:2014年12月9日0时30分许,被告人房某驾驶超载的苏C×××××号重型普通货车(载刘某、付某),由东向西直行至省道302线0KM+70M处(位于灵璧县大庙乡境内)超车时,追撞前方同向减速行驶的陈某驾驶的严重超载的苏C×××××号重型自卸货车尾部,造成乘车人付某当场死亡、刘某受伤的重大交通事故。经灵璧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被告人房某负本次事故主要责任。案发后,被告人房某主动打电话报警并在事发现场等��,并被出警公安人员带回调查。经调解,被告人房某与被害人付某近亲属达成调解协议,由被告人房某赔偿被害人近亲属经济损失316000元,被害人付某近亲属对房某的行为表示谅解;被害人刘某对被告人房某的行为亦表示谅解。上述事实,有被告人房某供述,被害人刘某陈述,证人陈某证言,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刑事照片,《法医学尸体检验报告书》、《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乙醇检验报告》、《技术鉴定意见书》,《归案说明》、《前科证明》、《户籍证明》、《机动车驾驶证》、《机动车行驶证》、《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协议书》、《谅解书》、《收条》等书证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房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驾驶超载机动车辆在道路上行驶,发生重大交通事故,造成一人死亡,一人受伤,负事故主要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犯罪事实存在,罪名成立。被告人房某案发后主动报警并在案发现场等候,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依法认定为自首;且能积极赔偿被害人近亲属的经济损失,取得了被害人近亲属的谅解,依法予以从轻处罚。根据本案事实、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第六十一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房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宣告缓刑二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安徽省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员 王海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一日书记员代 雅莉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第七十三条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第六十一条对于犯罪分子决定刑罚的时候,应当根据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本法的有关规定判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交通肇事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一)死亡一人以上或者重伤三人以上,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的。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