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桂阳法民初字第695号
裁判日期: 2015-05-21
公开日期: 2015-10-14
案件名称
张七林与被告胡建军、王湘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桂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桂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七林,胡建军,王湘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桂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桂阳法民初字第695号原告张七林,男被告胡建军,男被告王湘,女,本院在审理原告张七林与被告胡建军、王湘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15年5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七林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65元,减半收取32.5元,由原告张七林承担。审判员 李柏旺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余开聪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