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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杭民初字第1185号

裁判日期: 2015-05-21

公开日期: 2016-05-12

案件名称

原告郭某某诉被告曹某某离婚纠纷撤诉裁定书

法院

杭锦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某某,曹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杭锦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杭民初字第1185号原告郭某某,女,1977年1月26日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被告曹某某,男,1977年7月21日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本院在审理原告郭某某诉被告曹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现原告申请撤回起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郭某某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250元,由原告郭某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娜仁塔娜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徐 亚 男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