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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穗中法民一终字第3733号

裁判日期: 2015-05-21

公开日期: 2015-09-02

案件名称

秦灵玉与杜文成、广州天龙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秦灵玉,杜文成,广州天龙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市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穗中法民一终字第3733号上诉人(原审原告):秦灵玉,住所地广东省普宁市。委托代理人:吴冰冰,广东国晖(广州)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张亚杰,广东国晖(广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第一被告):杜文成,住所地湖南省娄底市双峰县。被上诉人(原审第二被告):广州天��汽车服务有限公司,地址广州市白云区。法定代表人:赵亚民,职务总经理。被上诉人(原审第三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市分公司,地址广州市越秀区。负责人:叶健明,职务总经理。委托代理人:范小强,北京市盈科(广州)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秦灵玉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2015)穗海法民一初字第16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审法院依法于2015年4月10日向上诉人秦灵玉送达《预交诉讼费通知单》,告知上诉人接到通知次日起七日内,需向本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逾期不交的,依法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上诉人未在规定的期间内预交二审案件受理费,不履行法定的二审诉讼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款第(十一)项、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第四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通知》第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秦灵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双方当事人均按原审判决执行。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沙向红审判员  潘志刚审判员  谢国雄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吴菲菲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