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奉法民初字第01608号
裁判日期: 2015-05-21
公开日期: 2015-08-19
案件名称
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奉节分公司与周瑜电信服务合同纠纷一审裁定书
法院
奉节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奉节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奉节分公司,周瑜
案由
电信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奉节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奉法民初字第01608号原告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奉节分公司,住所地奉节县永安镇夔州路179号,组织机构代码73658434-4。代表人张建,副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安军,男,该公司员工(有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谢安徽,重庆环法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周瑜,男,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奉节分公司与被告周瑜电信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奉节分公司于2015年5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奉节分公司在诉讼中自愿撤回起诉,其意思表示真实,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奉节分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奉节分公司负担。审判员 袁柱华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杨 丽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