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益法刑执字第448号
裁判日期: 2015-05-21
公开日期: 2015-06-02
案件名称
陈飞运输毒品刑罚变更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益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益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陈飞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益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益法刑执字第448号罪犯陈飞,1984年6月10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江西省南康市人。现在湖南省赤山监狱服刑。云南省保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4年8月13日作出(2004)保中刑初字第408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陈飞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2004年8月30日交付执行。2007年3月1日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07)湘高法刑执字第374号刑事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剥夺政治权利九年;本院于2009年8月17日作出(2009)益刑执字第832号刑事裁定,减刑一年三个月;于2012年5月15日作出(2012)益刑执字第708号刑事裁定,减刑二年,剥夺政治权利九年不变。执行机关湖南省赤山监狱以该犯确有悔罪表现,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该犯能认罪悔罪,服从管教;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取得了较好的成绩;积极参加劳动,服从安排,积极肯干,能遵守劳动纪律,坚守劳动岗位,较好地完成了监狱下达的劳动任务。现累计考核分160.5分。2013年评为优秀生产能手。上述事实:有罪犯个人申请、有罪犯考核奖惩统计台账、罪犯奖惩审批表、罪犯减刑评议书及罪犯评审鉴定表等材料证实。本院认为,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陈飞减去有期徒刑二年(刑期至2020年11月30日),剥夺政治权利九年不变。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田宇山审 判 员 徐高龙代理审判员 雷志华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唐菁菁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