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咸安民初字第00154号
裁判日期: 2015-05-21
公开日期: 2015-07-03
案件名称
徐游正与樊中华、吴晚云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咸宁市咸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咸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咸宁市咸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咸安民初字第00154号原告徐游正。被告樊中华。被告吴晚云,系被告樊中华之妻。被告樊中华、吴晚云共同委托代理人徐勇,湖北秋泽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一般代理。被告李向阳。被告蒋胜勇。本院在审理原告徐游正诉被告樊中华、吴晚云、李向阳、蒋胜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徐游正于2015年5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徐游正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徐游正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575元,由原告徐游正负担。审判员 陈新财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毛 爱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