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鄂咸安民初字第00154号

裁判日期: 2015-05-21

公开日期: 2015-07-03

案件名称

徐游正与樊中华、吴晚云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咸宁市咸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咸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咸宁市咸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咸安民初字第00154号原告徐游正。被告樊中华。被告吴晚云,系被告樊中华之妻。被告樊中华、吴晚云共同委托代理人徐勇,湖北秋泽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一般代理。被告李向阳。被告蒋胜勇。本院在审理原告徐游正诉被告樊中华、吴晚云、李向阳、蒋胜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徐游正于2015年5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徐游正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徐游正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575元,由原告徐游正负担。审判员  陈新财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毛 爱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