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吴江汾民初字第00069号
裁判日期: 2015-05-21
公开日期: 2015-06-17
案件名称
陈根林与施根海、计早根等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根林,施根海,计早根,王拥军,王剑,王旭,肖明
案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吴江汾民初字第00069号原告陈根林。委托代理人丁赛学。被告施根海。被告计早根。被告王拥军。被告王剑。被告王旭。被告肖明。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根林与被告施根海、计早根、王拥军、王剑、王旭、肖明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陈根林于2015年5月21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陈根林申请撤回起诉,系其真实意思的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根林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陈根林负担。审 判 长 姚松杰代理审判员 范媛娟人民陪审员 倪炳荣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陈丹凤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