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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丰民初字第1968号

裁判日期: 2015-05-21

公开日期: 2015-08-05

案件名称

许佩玲与泉州市丰泽区泉秀街道沉洲经济发展中心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泉州市丰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泉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许佩玲,泉州市丰泽区泉秀街道沉洲经济发展中心

案由

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六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泉州市丰泽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丰民初字第1968号原告许佩玲,女,1979年8月22日出生,汉族,住泉州市丰泽区。委托代理人李玲,福建泉发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泉州市丰泽区泉秀街道沉洲经济发展中心,住所地泉州市丰泽区。法定代表人许景文,该中心主任。委托代理人杨伟良、黄东南,福建致一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许佩玲与被告泉州市丰泽区泉秀街道沉洲经济发展中心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3月23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杨伟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许佩玲及其委托代理人李玲、被告的委托代理人黄东南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原告系泉秀街道沉洲社区居民,被告泉秀街道沉洲经济发展中心成员。2015年2月15日,被告通过泉州农商银行宝洲支行向社区原居民发放2010年集体土地拆迁征地土地款3000元及2014年度集体财产出租收益分红款1000元时,却拒绝分配给原告。原告自出生起就落户于沉洲社区,长期在此生活居住,此前一直与社区原居民享受同等待遇,被告的行为严重侵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请求判令被告支付原告2010年拆迁征地土地款3000元及2014年度分红款1000元。被告辩称,原告没有享受土地款及分红款的资格,原告家庭系“二女户”,原告的姐姐许佩云已享受相应的分红待遇,根据沉洲社区居民代表制定的相关规定,原告无权再享受该待遇。经审理查明,原告许佩玲的户口在泉州市丰泽区泉秀街道沉洲居委会,并长期享受社区资产管理组织即被告泉州市丰泽区泉秀街道沉洲经济发展中心发放给社区居民的相关分红款。2015年2月份,被告向沉洲社区居民发放了原村民2010年拆迁征地土地款3000元及2014年度分红款1000元,但未发放给原告。另查明,2010年1月31日,沉洲社区举行居民代表大会,制定了《沉洲社区关于原村民享受分红有关规定》,其中第二条规定:“原居民的子、女外嫁(赘)及所生子女不享受原居民待遇(以结婚登记月为准)。独生女、两女结扎户女儿可招婿入赘,入赘男方户口迁入本居,与其妻父母签订赡养协议书,报居委会存档后可享受原居民待遇,日后所生子女也可享受原居民待遇。男方入赘后离婚的,自动终止与女方家的赡养协议,户口仍在本居的或迁出的,均不再享受原居民待遇。”本院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规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村民小组,可以依照法律规定的民主议定程序,决定在本集体经济组织内部分配已经收到的土地补偿费。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确定时已经具有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人,请求支付相应份额的,应予支持……”。本案原告许佩玲落户沉洲居委会,具有该集体组织成员资格,应与沉洲社区居民享有同等的权利,依法享受该集体经济组织分配的相应福利款,对原告要求被告支付2010年拆迁征地土地款3000元及2014年度分红款1000元的诉求,予以支持。被告辩称根据《沉洲社区关于原村民享受分红有关规定》第二条的规定,因原告家庭系“二女户”,原告无权再享受分红待遇,但该条款只是对居民外嫁或招婿入赘是否享有居民待遇进行了规定,并未提及“二女户”只能有一人能享受原居民待遇,故被告该辩解依据不足,不予采信。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泉州市丰泽区泉秀街道沉洲经济发展中心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给原告许佩玲2010年度拆迁征地土地款3000元及2014年度分红款1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被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杨 伟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何静艳附本案引用的主要法律法规条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村民小组,可以依照法律规定的民主议定程序,决定在本集体经济组织内部分配已经收到的土地补偿费。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确定时已经具有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人,请求支付相应份额的,应予支持。但已报全国人大常委会、国务院备案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地方政府规章对土地补偿费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分配办法另有规定的除外。《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执行申请提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前款规定的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