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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石民二终字第00478号

裁判日期: 2015-05-21

公开日期: 2015-06-16

案件名称

贾怀高与尤晓江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石家庄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尤晓江,贾怀高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石民二终字第00478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尤晓江。委托代理人尤卫国。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贾怀高。上诉人尤晓江因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不服石家庄市裕华区人民法院(2013)裕民一初字第0033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院认为,原判程序违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石家庄市裕华区人民法院(2013)裕民一初字第00337号民事判决;二、发回石家庄市裕华区人民法院重审。审 判 长  郝福海审 判 员  宋广道代理审判员  史兆宏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王红叶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