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石民二终字第00478号
裁判日期: 2015-05-21
公开日期: 2015-06-16
案件名称
贾怀高与尤晓江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石家庄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尤晓江,贾怀高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石民二终字第00478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尤晓江。委托代理人尤卫国。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贾怀高。上诉人尤晓江因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不服石家庄市裕华区人民法院(2013)裕民一初字第0033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院认为,原判程序违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石家庄市裕华区人民法院(2013)裕民一初字第00337号民事判决;二、发回石家庄市裕华区人民法院重审。审 判 长 郝福海审 判 员 宋广道代理审判员 史兆宏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王红叶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