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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吴江商初字第0579号

裁判日期: 2015-05-21

公开日期: 2015-10-14

案件名称

苏州中顺纸业有限公司与吴江梁氏纸品包装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苏州中顺纸业有限公司,吴江梁氏纸品包装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吴江商初字第0579号原告苏州中顺纸业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市吴中区临湖镇浦庄浦沙路1号。法定代表人张建中,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周国喜,江苏紫东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吴江梁氏纸品包装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市吴江区松陵镇水乡店面13号。法定代表人梁康,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苏州中顺纸业有限公司与被告吴江梁氏纸品包装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苏州中顺纸业有限公司于2015年5月2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苏州中顺纸业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苏州中顺纸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09元,由原告苏州中顺纸业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金玉平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沈 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