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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宁民初字第1273号

裁判日期: 2015-05-21

公开日期: 2015-10-22

案件名称

河北宁晋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冯平锁、黄联彪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晋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晋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河北宁晋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冯平锁,黄联彪,郭志军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宁晋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宁民初字第1273号原告河北宁晋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郝彦辉,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聂军朝,唐邱支行行长。委托代理人李勇,唐邱支行副行长。被告冯平锁。被告黄联彪。被告郭志军。本院在审理原告河北宁晋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冯平锁、黄联彪、郭志军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双方当事人已达成庭外和解协议,原告于2015年5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冯平锁、黄联彪、郭志军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河北宁晋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冯平锁、黄联彪、郭志军的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326元,由原告河北宁晋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董志国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张晓婷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