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宁民初字第1273号
裁判日期: 2015-05-21
公开日期: 2015-10-22
案件名称
河北宁晋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冯平锁、黄联彪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晋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晋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河北宁晋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冯平锁,黄联彪,郭志军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宁晋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宁民初字第1273号原告河北宁晋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郝彦辉,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聂军朝,唐邱支行行长。委托代理人李勇,唐邱支行副行长。被告冯平锁。被告黄联彪。被告郭志军。本院在审理原告河北宁晋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冯平锁、黄联彪、郭志军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双方当事人已达成庭外和解协议,原告于2015年5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冯平锁、黄联彪、郭志军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河北宁晋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冯平锁、黄联彪、郭志军的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326元,由原告河北宁晋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董志国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张晓婷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