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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融民初字第4524号

裁判日期: 2015-05-21

公开日期: 2015-12-04

案件名称

薛某甲与吴某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福清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清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薛某甲,吴某

案由

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六十七条

全文

福建省福清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融民初字第4524号原告薛某甲,男,1985年12月27日出生,汉族,福建省福清市人,原住福建省福清市。委托代理人陈灿平,系福清市海口中心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吴某,女,1987年8月28日出生,汉族,福建省福清市人,原住福建省福清市,现在西班牙,具体住址不详。原告薛某甲与被告吴某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8月7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3月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薛某甲及其委托代理人陈灿平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吴某经本院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逾期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薛某甲诉称,原、被告经人介绍认识不久,于2006年10月份按农村风俗举行婚礼并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2007年11月8日生育男孩薛某乙,2009年4月2日生育女孩薛某丙。双方至今未办理结婚登记。原、被告因同居前没有深入了解,同居后双方性格不合,经常为家庭琐事争执不休。被告不履行家庭义务,从来没有关心两个孩子生活,并且狠心抛弃两个孩子。2013年8月份,由于双方发生吵闹,被告离开家庭。2013年12月24日被告前往西班牙。双方现没有联系,无法继续共同生活。两个孩子现一直跟原告生活,与原告建立深厚的感情,为了小孩以后的健康成长,二小孩由原告抚养。请求判决原、被告生育的男孩薛某乙,女孩薛某丙由原告抚养,抚养费由原告自行承担。被告吴某未作答辩,亦未在本院指定的举证期限内提供证据。经审理查明,原、被告经人介绍相识,于2006年10月按农村习俗举行婚礼并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至今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原、被告于2007年11月8日生育男孩薛某乙,2009年4月2日生育女孩薛某丙,现均跟随原告共同生活。被告于2013年12月24日赴西班牙,现仍滞留在西班牙。原告以双方产生矛盾,无法组成家庭继续共同生活,被告长期滞留在国外未尽抚养义务为由提起本案诉讼,请求判令其生育的子女薛某乙、薛某丙由其抚养,并自行承担抚养费。以上事实有原告提供的福清市公安局户籍登记证明、薛某乙和薛某丙的出生医学证明、户主为薛某甲的户口簿复印件一份、福清市人民政府婚姻登记处无婚姻登记记录证明一份、村民委员会证明一份、本院依职权调取的被告出入境记录及原告的陈述为证。经本院审查核实,予以确认。本院认为,原告薛某甲与被告吴某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即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至今,属同居关系,其行为是违法的,应予以批评。原、被告同居期间生育子女薛某乙、薛某丙尚未成年,根据法律规定,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原、被告均应承担抚养义务。薛某乙、薛某丙二人现均跟随原告共同生活,且被告吴某现在国外,为了不改变二个小孩的生活环境,也为了便于顾照二个小孩的生活和学习,薛某乙、薛某丙二人可由原告薛某甲带领抚养,故原告薛某甲请求男孩薛某乙,女孩薛某丙由其抚养,抚养费自行承担,本院予以支持。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逾期未到庭应诉,依法缺席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六十七条第八项之规定,判决如下:原告薛某甲与被告吴某生育的男孩薛某乙、女某,抚养费由原告薛某甲自行承担。本案诉讼费人民币100元,公告费人民币560元,均由原告薛某甲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原告在十五日内,被告在三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刘艳娟审 判 员  陈丽云人民陪审员  陈进建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陈丽群附相关法律条文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十一条【父母与子女】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第二十五条【非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任何人不得加以危害和歧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受送达人下落不明,或者用本节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的,公告送达。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公告送达,应当在案卷中记明原因和经过。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第二百六十七条人民法院对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没有住所的当事人送达诉讼文书,可以采用下列方式:……(八)不能用上述方式送达的,公告送达,自公告之日起满三个月,即视为送达。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