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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闵民一(民)初字第8603号

裁判日期: 2015-05-21

公开日期: 2018-07-21

案件名称

叶海洲与上海炫兴金属材料有限公司、郑金荣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叶海洲,郑金荣,肖传雄,上海炫兴金属材料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闵民一(民)初字第8603号原告叶海洲,男,1962年7月7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松江区。委托代理人郭辉,上海乐言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郑金荣,女,1964年7月8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被告肖传雄,男,1966年7月16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被告上海炫兴金属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宝山区。法定代表人肖传雄。本院在审理原告叶海洲与被告郑金荣、肖传雄、上海炫兴金属材料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不愿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夏万宏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田 颂附:相关法律条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原告应当预交而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预交,通知后仍不预交或者申请减、缓、免未获批准而仍不预交的,裁定按撤诉处理。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