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宣民二初字第00242号
裁判日期: 2015-05-21
公开日期: 2015-06-23
案件名称
宣城麦莎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北京磊鑫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撤诉)
法院
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宣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宣城麦莎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北京磊鑫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宣民二初字第00242号原告:宣城麦莎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法定代表人:杨郭军,该公司总经理。被告:北京磊鑫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法定代表人:蒋青林,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宣城麦莎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北京磊鑫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宣城麦莎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于2015年5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宣城麦莎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诉,系对自己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的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宣城麦莎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人民币2320元,减半收取1160元,由原告宣城麦莎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张娟梅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任世云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