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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筑民二(商)终字第485号

裁判日期: 2015-05-21

公开日期: 2016-09-18

案件名称

冯旭军与贵州建工集团第八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庞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贵州省贵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冯旭军,贵州建工集团第八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庞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筑民二(商)终字第485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冯旭军。委托代理人付永盛,贵州贵达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欧阳婷,贵州贵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贵州建工集团第八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花果园花溪大道北段128号。法定代表人张林,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郭萍。委托代理人吴俊逸。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庞平。上诉人冯旭军因与被上诉人贵州建工集团第八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庞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人民法院(2014)南民初字第350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院认为,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人民法院(2014)南民初字第3505号民事判决;二、发回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人民法院重审。二审案件受理费7868元,退还上诉人冯旭军。审 判 长  唐 伟审 判 员  吴永霞代理审判员  刘 佳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徐 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