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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旌民初字第1890号

裁判日期: 2015-05-21

公开日期: 2015-06-15

案件名称

四川省建筑工程机械厂与潘铁志返还原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德阳市旌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四川省建筑工程机械厂,潘铁志

案由

返还原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德阳市旌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旌民初字第1890号原告四川省建筑工程机械厂。委托代理人代洪荣,德阳市罗江县精华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潘铁志。原告四川省建筑工程机械厂诉被告潘铁志返还原物纠纷一案中,原告四川省建筑工程机械厂于2015年5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四川省建筑工程机械厂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四川省建筑工程机械厂撤回起诉。本案应征收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四川省建筑工程机械厂承担。代理审判员  蔡静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许丽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