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旌民初字第1890号
裁判日期: 2015-05-21
公开日期: 2015-06-15
案件名称
四川省建筑工程机械厂与潘铁志返还原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德阳市旌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四川省建筑工程机械厂,潘铁志
案由
返还原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德阳市旌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旌民初字第1890号原告四川省建筑工程机械厂。委托代理人代洪荣,德阳市罗江县精华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潘铁志。原告四川省建筑工程机械厂诉被告潘铁志返还原物纠纷一案中,原告四川省建筑工程机械厂于2015年5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四川省建筑工程机械厂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四川省建筑工程机械厂撤回起诉。本案应征收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四川省建筑工程机械厂承担。代理审判员 蔡静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许丽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