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洪山民保字第00096号
裁判日期: 2015-05-21
公开日期: 2015-06-24
案件名称
武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化工新城支行与武汉非凡经济发展有限责任公司、武汉海天龙科技发展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洪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武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化工新城支行,武汉非凡经济发展有限责任公司,武汉海天龙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五十二条第一款,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洪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洪山民保字第00096号申请人:武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化工新城支行,住所地: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花山街177号。负责人:李智勇,该行行长。委托代理人:江泽欢,该公司员工。代理权限:特别授权。被申请人:武汉非凡经济发展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武汉市青山区工人村都市工业园内。法定代表人:芦宗慰,该公司总经理。被申请人:武汉海天龙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青山区工人村都市工业园内。法定代表人:夏小秀,该公司总经理。申请人武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化工新城支行于2015年5月21日向本院提出保��申请,诉称:被申请人武汉非凡经济发展有限责任公司于2014年6月20日与申请人武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化工新城支行签订《授信(融资)协议》,《流动资金借款合同》,《固定资产借款合同》。武汉海天龙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于2014年6月20日签订《保证合同》。《流动资金借款合同》约定:武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化工新城支行向武汉非凡经济发展有限责任公司发动流动资金贷款25000000元,借款期限从2014年6月20日至2015年6月10日,年利率为8.4%,按月结息。《固定资产借款合同》约定:武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化工新城支行向武汉非凡经济发展有限责任公司发放固定资产贷款500万元,借款期限从2014年6月20日至2015年6月10日,年利率为8.52%,按月结息。《流动资金借款合同》和《固定资产借款合同》签订后武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化工新城支行���约放款。截止2015年5月11日,被申请人有214324.69元利息未按期还清,上述借款、利息已严重逾期,经申请人多次催收未果。为了保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防止被申请人逃避债务,根据相关的法律规定,特申请人民法院依法冻结、扣押、查封被申请人存款人民币3000万元或其他相应的等值财产。申请人以自有财产作为保全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五十二条、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查封、扣押被申请人武汉非凡经济发展有限责任公司、被申请人武汉海天龙科技发展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3000万元或其它等值财产,查封、冻结期限不动产为三年,动产为两年,银行存款为一年;二、申请人��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化工新城支行以自有财产作为保全担保。申请人应当在本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王岭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汪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