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金执恢字第00029号
裁判日期: 2015-05-21
公开日期: 2016-03-22
案件名称
宝鸡市新发运输有限责任公司与王少华、赵锋刚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宝鸡市金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宝鸡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宝鸡市新发运输有限责任公司,王少华,赵锋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宝鸡市金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金执恢字第00029号申请执行人宝鸡市新发运输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柴新发,任经理。被执行人王少华,男,汉族,生于1988年3月9日,住宝鸡市陈仓区周原镇太子沟村。被执行人赵锋刚,男,汉族,生于1982年9月22日,住宝鸡市陈仓区周原镇太子沟村。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金民初字第01839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王少华、赵锋刚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自觉履行判决义务,但至今尚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二百四十三条、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提取被执行人王少华、赵锋刚银行存款及其他收入39930.39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当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侯虎勤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常少妮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