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梅执保字第73号

裁判日期: 2015-05-21

公开日期: 2015-07-09

案件名称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三明分行与三明市凌芳工贸有限公司等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三明市梅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三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三明分行,三明市凌芳工贸有限公司,福建省鑫隆融资担保有限公司,魏茂魁,俞友英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

全文

福建省三明市梅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梅执保字第73号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三明分行,住所地福建省三明市。负责人:林城,行长。被告三明市凌芳工贸有限公司,地所地三明市三元区。法定代表人:魏茂魁,董事长。被告福建省鑫隆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地所地三明市。法定代表人魏学钦,董事长。被告魏茂魁,男,汉族,1963年6月5日出。被告俞友英,女,汉族,1966年10月08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三明分行与被告三明市凌芳工贸有限公司、福建省鑫隆融资担保有限公司、魏茂魁、俞友英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21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查封、扣押被告三明市凌芳工贸有限公司、福建省鑫隆融资担保有限公司、魏茂魁、俞友英价值相当653705.63元的财产,并提供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三明分行位于三明市梅列区崇桂新村XX幢房产作为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扣押被告三明市凌芳工贸有限公司、福建省鑫隆融资担保有限公司、魏茂魁、俞友英价值相当653705.63元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丁 捷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施丽媛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