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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青刑初字第00047号

裁判日期: 2015-05-21

公开日期: 2015-06-16

案件名称

周伟贩卖毒品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青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阳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伟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青阳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青刑初字第00047号公诉机关青阳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周伟,男,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无业,住所地安徽省青阳县。2007年5月15日因犯抢劫罪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2008年12月26日因犯聚众斗殴罪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撤销原判缓刑部分,合并执行有期徒刑五年。因涉嫌犯贩卖毒品罪于2014年11月15日被青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16日经青阳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并于同日由青阳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青阳县看守所。辩护人徐胜,安徽戴晋玲律师事务所律师。青阳县人民检察院以青检刑诉(2015)2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周伟犯贩卖毒品罪,于2015年3月1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3月27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青阳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吴仙桃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周伟及其辩护人徐胜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一)2014年8、9月份的一天,被告人周伟在青阳县城某某小区门口以人民币200元的价格将甲基苯丙胺(俗称“冰毒”)0.23克贩卖给吸毒人员姚某某。(二)2014年8月份,周伟三次在青阳县城某某宾馆以600元的价格将甲基苯丙胺0.69克贩卖给吸毒人员潘某某。(三)2014年上半年,周伟二次在青阳县某某小区附近宾馆门口以400元的价格将甲基苯丙胺0.46克贩卖给吸毒人员陈某某。同年8、9月份的一天,周伟在青阳县某某银行门口以200元的价格将甲基苯丙胺0.23克贩卖给吸毒人员陈某某。(四)2014年10月份的一天,周伟在青阳县城某某小区门口以200元的价格将甲基苯丙胺0.23克贩卖给吸毒人员焦某某。(五)2014年9月份,周伟二次分别在青阳县某某镇某某KTV门口、某某茶楼门口以400元的价格将甲基苯丙胺0.46克贩卖给吸毒人员张某某。(六)2014年9月至10月份,吸毒人员钱某甲委托吸毒人员汪某某、张某某购买毒品吸食,后经电话联系,周伟先后五次在青阳县某某镇、某某大酒店等地以人民币1000元的价格将甲基苯丙胺共1.15克贩卖给汪某某、张某某。2014年10月26日凌晨1时许,周伟与他人在某某宾馆吸食毒品时被民警抓获,在被带往公安机关途中,周伟将装有两小包白色晶体的塑料盒丢弃,经现场检查、提取,后经计算、鉴定,查获的两包疑似冰毒晶体重0.4712克,均含有甲基苯丙胺。针对指控,公诉机关提供的证据有证人证言、毒品检验鉴定报告、净含量计量检验报告、现场检查笔录、扣押笔录、证据保全清单、刑事判决书、人口信息查询记录及被告人周伟的供述与辩解等证据。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周伟明知是毒品而多次向他人贩卖,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提请本院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周伟针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第六起犯罪事实,提出其仅贩卖二次毒品给汪某某,一次给张某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其他犯罪事实无异议。其辩护人提出的辩护意见为:1、没有证据证明被告人周伟实施贩卖毒品。2、没有证据证明周伟贩卖毒品的具体数量。3、公诉机关提供的毒品检测报告不能认定周伟贩卖毒品。建议对被告人宣告无罪。经审理查明:2014年,被告人周伟先后多次将甲基苯丙胺(俗称“冰毒”)共3.45克贩卖给他人吸食。具体犯罪事实如下:(一)2014年8、9月份的一天,被告人周伟在青阳县城某某小区门口以人民币200元的价格将甲基苯丙胺0.23克贩卖给吸毒人员姚某某。(二)2014年8月份,周伟三次在青阳县城某某宾馆以600元的价格将甲基苯丙胺0.69克贩卖给吸毒人员潘某某。(三)2014年上半年,周伟二次在青阳县某某小区附近宾馆门口以400元的价格将甲基苯丙胺0.46克贩卖给吸毒人员陈某某。同年8、9月份的一天,周伟在青阳县某某银行门口以200元的价格将甲基苯丙胺0.23克贩卖给吸毒人员陈某某。(四)2014年10月份的一天,周伟在青阳县城某某小区门口以200元的价格将甲基苯丙胺0.23克贩卖给吸毒人员焦某某。(五)2014年9月份,周伟二次分别在青阳县某某镇某某KTV门口、某某茶楼门口以400元的价格将甲基苯丙胺0.46克贩卖给吸毒人员张某某。(六)2014年9月至10月份,吸毒人员钱某甲委托吸毒人员汪某某、张某某购买毒品吸食,后经电话联系,周伟先后五次在青阳县某某镇、某某大酒店等地以人民币1000元的价格将甲基苯丙胺共1.15克贩卖给汪某某、张某某。2014年10月26日凌晨1时许,周伟与他人在某某宾馆吸食毒品时被民警抓获,在被带往公安机关途中,周伟将装有两小包白色晶体的塑料盒丢弃,经现场检查、提取,后经计算、鉴定,查获的两包疑似冰毒晶体重0.4712克,均含有甲基苯丙胺成分。另查,2014年10月26日凌晨1时许,周伟与他人在某某宾馆吸食毒品时被民警抓获,公安机关对其行政拘留,2014年11月15日青阳县公安局对其刑事拘留。上述事实,公诉机关提供的证据有:1、受案登记表。证明2014年10月26日凌晨1时许,被告人周伟在青阳县某某镇某某宾馆某某房间内吸食毒品时被民警抓获。2、证人姚某某、潘某某、陈某某、焦某某、钱某甲、汪某某、张某某的证言。证明被告人周伟多次贩卖毒品给他们的事实。3、证人钱某甲的证言。证明其托汪某某、张某某从被告人周伟处购买过四五次毒品。4、证人汪某某的证言。证明其从被告人周伟处购买过三次毒品。三次都是帮钱某甲购买的。5、证人张某某的证言。证明其帮朋友钱某甲从被告人周伟处购买过二次毒品。6、证人徐某甲的证言。证明2014年10月份,其开出租车送被告人周伟到某某大酒店办事的事实。7、证人刘某甲的证言。证明其在2014年与汪某某到青阳县城从被告人周伟处购买了毒品及2014年8、9月份陈某某从被告人周伟处购买了毒品的事实。8、证人钱某乙的证言。证明2014年夏天,陈某某从被告人周伟处购买过毒品的事实。9、证人徐某乙、杨某某、余某某的证言。证明2014年10月25日晚,周伟与徐某乙、杨某某、余某某在某某宾馆吸食毒品时被民警抓获,在被带往公安机关途中,周伟将装有两小包白色晶体的塑料盒丢弃的事实。10、证人刘某乙的证言。证明2014年夏天,其与姚某某、潘某某在一起吸毒时,姚某某是从被告人周伟处购买的毒品。11、刑事判决书、行政处罚决定书。证明被告人周伟违法前科。12、监控录像照片、现场检测报告书。证明2014年10月25日晚,被告人周伟与徐某乙、杨某某、余某某在某某宾馆吸食毒品。13、毒品检验鉴定报告、净含量计量检验报告。证明被告人周伟2014年10月25日晚,在被带往公安机关途中,将装有两小包白色晶体的塑料盒丢弃,青阳县公安局扣押。经池州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两小包白色晶体均含有甲基苯丙胺。经青阳县市场检验所检验,毒品重量为0.4712克。14、现场检查笔录、扣押笔录、证据保全清单。证明2014年10月26日,公安机关在周伟与他人吸食毒品的某某宾馆房间查获一个矿泉水瓶自吸毒工具,予以扣押,并进行了证据保全。15、人口信息查询记录。证明被告人周伟系完全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16、被告人周伟的供述与辩解。证明其在2014年先后贩卖毒品给姚某某、潘某某、陈某某、焦某某、钱某甲、汪某某、张某某的事实及经过。上述证据,均经当庭举证、质证,对其相互印证的部分,予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周伟明知是毒品而多次向多人贩卖,其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应依法予以惩处。被告人周伟在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又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周伟归案后,能如实供述其主要犯罪事实,系坦白,可从轻处罚;自愿认罪,可酌情从轻处罚。关于被告人周伟提出其只贩卖过二次毒品给汪某某,一次给张某某的辩解意见,经查与事实不符,不予认定;其辩护人提出没有证据证明被告人周伟贩卖毒品,经查,被告人周伟在公安机关的供述及证人姚某某、潘某某、陈某某、焦某某、钱某甲、汪某某、张某某的证言、毒品检验鉴定报告都证实周伟实施了贩卖毒品及其贩卖的数量,故对其辩护人的辩护意见不予采信。据此,根据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以及悔罪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周伟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四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11月15日起至2019年3月14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安徽省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陆 青人民陪审员  江庆玲人民陪审员  成其发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王 琴附:本案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无论数量多少,都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予以刑事处罚。第六十五第一款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和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除外。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