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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石高执字第83-2号

裁判日期: 2015-05-21

公开日期: 2015-12-04

案件名称

石家庄石强泵业有限公司与石家庄强大密封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申请保全案件执行裁定书

法院

石家庄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石家庄石强泵业有限公司,石家庄强大密封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石家庄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石高执字第83-2号申请执行人石家庄石强泵业有限公司,住所地石家庄市新华区宁安路168号。法定代表人崔魁生,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石家庄强大密封有限公司,住所地石家庄高新区天山大街239号。法定代表人郭庆白,该公司董事长。本院于2014年12月16日作出的(2014)石高民二初字第0024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院于2015年2月2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冻结并划拨了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537440元,并将执行款给付了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的数额为货款710040元及该款自2013年6月22日至付清款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上浮40%计算的利息、案件受理费5883元、保全费4520元,已受偿执行款数额537440元,未受偿执行款数额为172600元、货款710040元自2013年6月22日至付清款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上浮40%计算的利息利息和被执行人应加倍给付的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883元、保全费4520元。因本案现查询不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同意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2015)石高执字第83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财产线索,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王会图审 判 员 刘鹏磊代审判员 张胜楠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高 超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