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崇港民初字第00177号
裁判日期: 2015-05-21
公开日期: 2015-09-30
案件名称
黄某甲与黄某乙、杜某继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通市崇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某甲,黄某乙,杜某
案由
继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南通市崇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崇港民初字第00177号原告黄某甲。委托代理人郭强。被告黄某乙。被告杜某。委托代理人徐峰,江苏中远大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黄某甲与被告黄某乙、杜某继承纠纷一案中,原告黄某甲于2015年5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诉,于法不悖。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某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5元(已减半),由原告黄某甲负担。审判员 于劲松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薛 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