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西民二初字第858号
裁判日期: 2015-05-21
公开日期: 2015-07-19
案件名称
天津市鑫升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赵兴菊返还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1
法院
天津市河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天津市鑫升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赵兴菊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天津市河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西民二初字第858号原告天津市鑫升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刘利敏,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鲁恒健,该单位职员。委托代理人姜亚侠,该单位职员。被告赵兴菊本院在审理原告天津市鑫升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赵兴菊返还纠纷一案中,原告天津市鑫升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5年5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天津市鑫升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三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天津市鑫升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诉讼受理费25元,由原告天津市鑫升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承担。审判员 蔡荣华书记员 张 宋二〇��五年五月二十一日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