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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巴法民初字第03307号

裁判日期: 2015-05-21

公开日期: 2015-07-02

案件名称

卢开选与卢光禄赡养费纠纷一审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卢开选,卢光禄

案由

赡养费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巴法民初字第03307号原告卢开选,男,汉族,住重庆市九龙坡区。被告卢光禄,男,汉族,住重庆市巴南区。本院在审理卢开选与卢光禄赡养费纠纷一案中,原告卢开选于2015年5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诉讼,经审查,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卢开选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0元,由原告负担(已缴纳)。审判员 黄 平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吴继超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