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巴法民初字第03307号
裁判日期: 2015-05-21
公开日期: 2015-07-02
案件名称
卢开选与卢光禄赡养费纠纷一审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卢开选,卢光禄
案由
赡养费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巴法民初字第03307号原告卢开选,男,汉族,住重庆市九龙坡区。被告卢光禄,男,汉族,住重庆市巴南区。本院在审理卢开选与卢光禄赡养费纠纷一案中,原告卢开选于2015年5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诉讼,经审查,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卢开选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0元,由原告负担(已缴纳)。审判员 黄 平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吴继超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