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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浙湖刑执字第1670号

裁判日期: 2015-05-21

公开日期: 2016-11-03

案件名称

丁建巨受贿罪刑罚与执行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湖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丁建巨

案由

受贿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浙湖刑执字第1670号罪犯丁建巨,男,1963年3月27日出生,汉族,中专文化,浙江省上虞市人,现在浙江省南湖监狱服刑。浙江省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于2012年9月5日作出(2012)绍越刑初字第656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丁建巨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五万元,赃款人民币155000元予以没收。在法定期限内没有上诉、抗诉,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浙江省南湖监狱于2015年5月6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5月19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浙江省湖州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人员徐辉、韩峰出庭履行职务,浙江省南湖监狱指派警官周斌、张雄伟出庭履行职务,罪犯丁建巨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认为,罪犯丁建巨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遵纪守法,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学习和劳动,获2013年度监狱级记功,2014年度监狱级表扬,确有悔改表现。庭审中,罪犯丁建巨对执行机关出具的减刑建议书所认定的事实、证据均无异议。出庭检察员认为,执行机关对罪犯丁建巨提起的减刑意见符合法律规定,罪犯丁建巨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请本院依法裁定减刑。经审理查明,罪犯丁建巨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纪守法,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学习,成绩优良,积极参加劳动,态度端正,服从分配,努力完成劳动任务。上述事实,有《罪犯考核、加扣分表》、《奖惩审批表》、《罪犯评审鉴定表》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罪犯丁建巨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积极履行财产刑,符合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丁建巨准予减刑一年(刑期至2017年5月14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夏霞琦审 判 员  周 勇代理审判员  朱 芸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鲍 俊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