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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沙湾民初字第381号

裁判日期: 2015-05-21

公开日期: 2015-07-06

案件名称

汤某某与张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乐山市沙湾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乐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汤某某,张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乐山市沙湾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沙湾民初字第381号原告:汤某某,女,1981年5月8日出生,汉族,农民。委托代理人:陈俊因,乐山市沙湾区福禄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张某某,男,1974年7月7日出生,汉族,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汤某某诉被告张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汤某某于2015年5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汤某某提出的撤诉申请,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汤某某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30.0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汤某某承担(已交)。代理审判员 姚 红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王杰鸿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