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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巴法民初字第03058号

裁判日期: 2015-05-21

公开日期: 2015-06-23

案件名称

杨家美与重庆濮鑫汽车零部件制造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家美,重庆濮鑫汽车零部件制造有限公司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巴法民初字第03058号原告杨家美,男,1964年9月26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巴南区。被告重庆濮鑫汽车零部件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巴南区南泉街道自由村五社。法定代表人汪超松,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杨家美诉被告重庆濮鑫汽车零部件制造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中,原告杨家美于2015年5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杨家美自愿申请撤回诉讼,经审查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家美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0元,本院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杨家美负担,本院决定予以免收。代理审判员  向勇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杨景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