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巴民初字第1632号
裁判日期: 2015-05-21
公开日期: 2016-08-25
案件名称
1632原告巴林左旗农村信用合联社与被告王虎等5人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巴林左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巴林左旗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王虎,王强,王大伟,侯胜,李晓成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巴林左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巴民初字第1632号原告巴林左旗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法定代表人凌志勇,理事长。委托代理人史永会,隆昌信用社主任。被告王虎,男,1988年1月26日出生,汉族,农民。被告王强,男,1991年10月6日出生,汉族,农民。被告王大伟,男,1992年2月1日出生,汉族,农民。被告侯胜男,女,1993年10月27日出生,蒙古族,农民。被告李晓成,男,1988年1月1日出生,满族,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巴林左旗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诉被告王虎、王强、王大伟、侯胜男、李晓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巴林左旗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于2015年5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王虎、王强、王大伟、侯胜男、李晓成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巴林左旗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06元,减半收取1253元,由原告承担。代理审判员 于海霞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刘新波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