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衢柯商初字第519号
裁判日期: 2015-05-21
公开日期: 2015-07-16
案件名称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衢州南区支行、姜金彩与姜金彩、姜友根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衢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衢州南区支行,姜金彩,姜友根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衢柯商初字第519号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衢州南区支行,住所地:衢州市柯城区荷花中路216号。诉讼代表人:周朝晖,行长。委托代理人:陈汝华,系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衢州分行员工。被告:姜金彩。被告:姜友根。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衢州南区支行(以下简称南区工行)与被告姜金彩、姜友根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南区工行于2015年5月21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在案件宣判前以被告已归还借款为由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衢州南区支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88元,减半收取294元,由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衢州南区支行承担(已预缴)。代理审判员 吴秋秋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高 颉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