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秦开民初字第687号
裁判日期: 2015-05-21
公开日期: 2015-06-22
案件名称
秦皇岛假日蓝湾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诉关聪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秦皇岛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秦皇岛假日蓝湾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关聪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秦皇岛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秦开民初字第687号原告秦皇岛假日蓝湾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秦皇岛经济技术开发区。法定代表人汪平,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程艳丽,公司员工。被告关聪,男,1985年12月05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鸡西市鸡冠区。原告秦皇岛假日蓝湾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关聪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5月21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是依法处分诉权的行为,并不违反法律规定,符合撤诉条件,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秦皇岛假日蓝湾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关聪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减半收取25取元,由原告秦皇岛假日蓝湾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于长奎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王 倩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