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滑八民初字第110号
裁判日期: 2015-05-21
公开日期: 2015-06-19
案件名称
韩某某与郭某某离婚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滑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韩某某,郭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滑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滑八民初字第110号原告韩某某,女,1987年10月3日生。被告郭某某,男,1987年6月4日生。原告韩某某诉被告郭某某离婚纠纷一案,因原告提供被告的地址不准确,法院无法找到被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三款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韩某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退还原告某某。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贺修林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刘慧云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