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集民一初字第248号

裁判日期: 2015-05-21

公开日期: 2015-06-29

案件名称

陈某某与吴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集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集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某,吴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吉林省集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集民一初字第248号原告陈某某,女,1986年10月24日生,汉族,集安市人,农民,住所地集安市。被告吴某某,男,1986年5月22日生,汉族,集安市人,农民,住所地集安市。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某某与被告吴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以双方和好为由,于2015年5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陈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胡金波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一日代理书记员  杨 扬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