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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蜀民一初字第02083号

裁判日期: 2015-05-21

公开日期: 2015-11-03

案件名称

合肥诚新建筑防水工程有限公司与镇江第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合肥诚新建筑防水工程有限公司,镇江第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蜀民一初字第02083号原告:合肥诚新建筑防水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合肥市。法定代表人:杨廷俊,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周荣春,安徽黄山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镇江第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法定代表人:朱贤进,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合肥诚新建筑防水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镇江第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合肥诚新建筑防水工程有限公司于2015年5月21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镇江第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名下94264.10元银行存款或查封、冻结其他同等价值财产,并以张中庆名下车牌号为皖A×××××车辆一台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合肥诚新建筑防水工程有限公司申请财产保全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镇江第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名下94264.10元银行存款或查封、冻结其他同等价值财产。对登记在张中庆名下车牌号为皖A×××××车辆一台予以查封,限制其产权转让。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王嘉佳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童 星附:本案适用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人民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当事人其他损害的案件,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对其财产进行保全、责令作出一定行为或者禁止其作出一定行为;当事人没有提出申请的,人民法院在必要时也可以裁定采取财产保全措施。人民法院采取财产保全措施,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申请人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对情况紧急的,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财产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第一百零二条财产保全限于请求的范围,或者与本案有关的财物。第一百零三条财产保全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或者法律规定的其他方法。人民法院保全财产后,应当立即通知被保全财产的人。财产已被查封、冻结的,不得重复查封、冻结。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