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大邑执字第312-1号
裁判日期: 2015-05-21
公开日期: 2015-12-03
案件名称
大邑县现代农业发展投资有限公司与李青莲其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大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邑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大邑县现代农业发展投资有限公司,李青莲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四十二条
全文
四川省大邑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大邑执字第312-1号申请执行人大邑县现代农业发展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大邑县晋原镇富民路中段66号。法定代表人何加兵,董事长。被执行人李青莲,女,汉族,1963年11月22日出生,住四川省大邑县,公民身份证号码:。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大邑民初字第507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李青莲按照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履行。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查明,被执行人李青莲拥有大邑县晋原镇大邑大道50*号**栋*单元*楼*号,合同备案号为26**9的签约备案房屋一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8条、第4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预查封被执行人李青莲拥有的位于大邑县晋原镇大邑大道5**号1*栋*单元*楼*号,合同备案号为26**9的签约备案房屋一套。二、预查封期限为三年。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范小刚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邹 靖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