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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崇执字第779号

裁判日期: 2015-05-21

公开日期: 2016-09-16

案件名称

上海市瑞华实业公司与沈德章其他执行裁定书

法院

崇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崇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上海市瑞华实业公司,沈德章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崇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崇执字第779号申请执行人上海市瑞华实业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崇明县。法定代表人蔡国华,总经理。被执行人沈德章,男,1965年1月24日生,汉族,户籍地浙江省湖州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上海市瑞华实业公司与被执行人沈德章(2014)崇民一(民)初字第4015号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目前因天气炎热等原因暂不宜腾退鱼塘。对此,申请执行人书面表示同意对本案执行标的延期执行。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龚建烨审判员王勤代理审判员倪圣明二○一五年五月二十一日书记员刘琦琳附:相关的法律条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方式结案:(一)被执行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书面同意人民法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审判长 施 杰审判员 施 杰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张柳生附:相关法律条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