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洪民二初字第35号

裁判日期: 2015-05-21

公开日期: 2015-09-23

案件名称

黄翠梅与周培德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洪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洪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翠梅,周培德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款,第八十五条第一款,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湖南省洪江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洪民二初字第35号原告黄翠梅,女,1971年10月24日出生,汉族,湖南省洪江市人,农民。被告周培德,男,1955年1月13日出生,汉族,湖南省洪江市人,居民。本院于2015年2月2日立案受理了原告黄翠梅与被告周培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依法组成由审判员段柳媛担任审判长,与人民陪审员张师清、易彦芸参加的合议庭于2015年5月2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代理书记员刘思思担任本案记录。原告黄翠梅于2015年2月2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被告周培德的工资,并提供了担保。同日,本院作出(2015)洪民二初字第35-1号民事裁定书,将被告周培德自2015年2月起的工资每月冻结2000元,直至100000元止。原告黄翠梅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周培德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黄翠梅诉称:原、被告系朋友关系,2013年3月2日,被告以做生意缺资金为由向原告借款100000元,约定月利息为2%,借期一年。借款后,被告仅支付了利息6000元,此后就不再偿还借款本息。经原告多次找被告催收,被告均以无钱为由推诿,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故请求判令被告立即偿还原告借款本金100000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原告为证明自己的主张,向本院提交了借条、中国建设银行转账凭条、活期存款明细对账单各1份,拟证明被告周培德向原告借款100000元是事实。被告周培德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也未向本院提交证据。经本院审核,原告提交的证据能够相互印证,且被告未到庭,亦未提出反驳证据,本院予以确认。本院根据确认的证据及庭审调查核实的情况,查明以下案件事实:被告周培德于2013年3月2日以做生意缺乏资金为由向原告黄翠梅借款100000元并出具借条1份,借条约定:“今借到黄翠梅现金拾万元整,月息2%(2分),借期壹年,于2013年3月2日至2014年3月2日止,付息按季度付息,到期本息还清”。借款后,被告仅偿还了利息6000元。借款逾期后,经原告多次催收,被告仍未偿还,故原告诉至本院,要求判决被告偿还原告借款本金100000元。本院认为,合法的民间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本案中,被告向原告借款并出具《借条》,原、被告之间的民间借贷关系成立,且被告未到庭亦未对原告向其主张偿还借款的请求提出异议,视为放弃抗辩权利,故对原告要求被告承担偿还借款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八十五条、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周培德在本判决生效后7日内偿还原告黄翠梅借款100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2300元,财产保全费1020元,合计3320元,由被告周培德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怀化市中级人民法院。(本页无正文)审 判 长  段柳媛人民陪审员  张师清人民陪审员  易彦芸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一日代理书记员  刘思思附法律条文: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债是按照合同的约定或者依照法律的规定,在当事人之间产生的特定的权利和义务关系,享有权利的人是债权人,负有义务的人是债务人。债权人有权要求债务人按照合同的约定或者依照法律的规定履行义务。第八十五条合同是当事人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关系的协议。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第九十条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第一百零八条债务应当清偿。暂时无力偿还的,经债权人同意或者人民法院裁决,可以由债务人分期偿还。有能力偿还拒不偿还的,由人民法院判决强制偿还。2、《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法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