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怀执字第00334号
裁判日期: 2015-05-21
公开日期: 2015-08-28
案件名称
徐陈与刘冬梅申请承认与执行法院判决、仲裁裁决案件执行裁定书
法院
怀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怀远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徐陈,刘冬梅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全文
安徽省怀远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怀执字第00334号申请执行人:徐陈,男,1986年5月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怀远县。被执行人:刘冬梅,女,1983年2月1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怀远县。申请执行人徐陈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安徽省怀远县人民法院(2014)怀民一初字第00350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执行,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扣划被执行人刘冬梅在中国工商银行绍兴县支行阳光分理处账号为12×××58的存款2810元至怀远县人民法院账户(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怀远县支行,账号:29×××66)。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陈立新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李琳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