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离执字第174号
裁判日期: 2015-05-21
公开日期: 2017-12-24
案件名称
翟金虎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吕梁市离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吕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翟金虎,吕梁市离石区凤山街道办事处后王家坡村民委员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吕梁市离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离执字第174号申请执行人翟金虎。被执行人吕梁市离石区凤山街道办事处后王家坡村民委员会。法定代表人崔外军,村委主任。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吕民再终字第28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5月15日向被执行人吕梁市离石区凤山街道办事处后王家坡村民委员会送达执行通知书,要求被执行人离石区凤山街道办事处后王家坡村民委员会按照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履行义务:即被执行人离石区凤山街道办事处后王家坡村民委员会支付申请执行人翟金虎补偿款1022193.6元,并承担一、二审案件受理费160元、鉴定费20000元、执行费12823元,以上共计1055176.6元。但被执行人在期限内未履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查询、冻结、划拨被执行人离石区凤山街道办事处后王家坡村民委员会银行存款1055176.6元。二、查封、扣押、拍卖、变卖被执行人离石区凤山街道办事处后王家坡村民委员会所属相当价值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张巧玲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闫永华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