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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湖民初字第989号

裁判日期: 2015-05-21

公开日期: 2015-06-25

案件名称

宁某某诉被告杨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三门峡市湖滨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三门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三门峡市湖滨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湖民初字第989号原告宁某某,女。委托代理人马某某。被告杨某某,男。本院在审理原告宁某某诉被告杨某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宁某某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李奇峰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陈梦菲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