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鸠执字第00201号

裁判日期: 2015-05-21

公开日期: 2015-09-11

案件名称

蒋五一与李春华、迟云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执行裁定书

法院

芜湖市鸠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芜湖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蒋五一,李春华,迟云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安徽省芜湖市鸠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鸠执字第00201号申请执行人蒋五一,男,1965��5月27日出生,汉族,高中文化,自由职业,住安徽省芜湖市鸠江区。被执行人李春华,男,1976年12月22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当涂县。被执行人迟云,女,1974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当涂县。本院执行的申请执行人蒋五一与被执行人李春华、被执行人迟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经查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也不能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只有待有可供执行财产时,再恢复对本案的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4)鸠民一初字第00767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梅根生审判员  周光保审判员  田 黎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钱园丽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