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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洮民一初字第114号

裁判日期: 2015-05-21

公开日期: 2016-05-19

案件名称

姚林清、李连成与杨信奎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洮南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洮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姚林清,李连成,杨信奎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吉林省洮南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洮民一初字第114号原告姚林清原告李连成被告杨信奎原告姚林清、李连成诉被告杨信奎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原告姚林清、李连成经依法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00.00元,由二原告承担。审 判 长  邵永文审 判 员  袁铁军助理审判员  何 淼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张晓丽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