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洮民一初字第114号
裁判日期: 2015-05-21
公开日期: 2016-05-19
案件名称
姚林清、李连成与杨信奎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洮南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洮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姚林清,李连成,杨信奎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吉林省洮南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洮民一初字第114号原告姚林清原告李连成被告杨信奎原告姚林清、李连成诉被告杨信奎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原告姚林清、李连成经依法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00.00元,由二原告承担。审 判 长 邵永文审 判 员 袁铁军助理审判员 何 淼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张晓丽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