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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徽诉保字第00069-1号

裁判日期: 2015-05-21

公开日期: 2015-10-20

案件名称

徐志钧与黄山市捷易达混凝土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黄山市徽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黄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徐志钧,黄山市捷易达混凝土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黄山市徽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徽诉保字第00069-1号原告:徐志钧,男,1962年12月13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黄山市徽州区。被告:黄山市捷易达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黄山市徽州区(汉龙金属公司内)。法定代表人:桂万柳,该公司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徐志钧诉被告黄山市捷易达混凝土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徐志钧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告黄山市捷易达混凝土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0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并提供了登记为庄秀凤所有的位于黄山市徽州区岩寺镇下街永丰组的房屋(徽房字第××号)予以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现裁定如下:一、冻结被告黄山市捷易达混凝土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0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二、对原告徐志钧提供的担保财产,即庄秀凤所有的位于黄山市徽州区岩寺镇下街永丰组的房屋(徽房字第××号)予以查封。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胡国强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刘欣欣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