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耀民初字第00149号
裁判日期: 2015-05-21
公开日期: 2015-07-10
案件名称
刘爱国诉封树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铜川市耀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铜川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爱国,封树春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铜川市耀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耀民初字第00149号原告刘爱国,男,汉族,陕西省绥德县人,居民。委托代理人郭红兰,女,汉族,陕西省绥德县人,居民。被告封树春,男,汉族,陕西省绥德县人,居民。本院在审理刘爱国诉封树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刘爱国于2015年5月20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对封树春的诉讼。本院认为,刘爱国的撤诉申请,意思表示真实,出自自愿,符合法律有关规定,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刘爱国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刘爱国负担。审判员 赵民武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张 勇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