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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耀民初字第00149号

裁判日期: 2015-05-21

公开日期: 2015-07-10

案件名称

刘爱国诉封树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铜川市耀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铜川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爱国,封树春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铜川市耀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耀民初字第00149号原告刘爱国,男,汉族,陕西省绥德县人,居民。委托代理人郭红兰,女,汉族,陕西省绥德县人,居民。被告封树春,男,汉族,陕西省绥德县人,居民。本院在审理刘爱国诉封树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刘爱国于2015年5月20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对封树春的诉讼。本院认为,刘爱国的撤诉申请,意思表示真实,出自自愿,符合法律有关规定,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刘爱国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刘爱国负担。审判员  赵民武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张 勇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