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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赤行终字第52号

裁判日期: 2015-05-21

公开日期: 2016-09-07

案件名称

刘亚丽与赤峰市松山区人民政府房屋征收补偿纠纷二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中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赤行终字第52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刘亚丽,女,1974年6月23日出生,蒙古族,无职业,住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松山区。委托代理人汪屹,内蒙古昭乌达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禄能,内蒙古昭乌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赤峰市松山区人民政府,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松山区。法定代表人田向存,系区长。委托代理人李昕,内蒙古大川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张宏伟,赤峰市松山区人民政府干部。上诉人刘亚丽与被上诉人赤峰市松山区人民政府因房屋征收补偿一案,不服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红山区人民法院(2015)红行初字第2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刘亚丽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及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刘亚丽作为原审原告和二审案件的上诉人,自愿申请撤回起诉及上诉,其行为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亦不存在损害他人及公共利益的情形,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十)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红山区人民法院(2015)红行初字第2号行政判决;二、准许上诉人刘亚丽撤回起诉;三、准许上诉人刘亚丽撤回上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上诉人刘亚丽负担;邮寄费40元,由上诉人、被上诉人各负担20元。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海  梅审判员 甄 天 麟审判员 王 建 华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苏赫巴特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