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铜民初字第01141号
裁判日期: 2015-05-21
公开日期: 2015-07-08
案件名称
霍峰峰与刘志飞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
法院
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徐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霍峰峰,刘志飞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铜民初字第01141号原告霍峰峰。被告刘志飞。本院在审理原告霍峰峰诉被告刘志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被告已自行达成和解协议,原告霍峰峰于2015年5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霍峰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80元,由原告霍峰峰负担。代理审判员 常江红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孟姣姣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