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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铜民初字第01141号

裁判日期: 2015-05-21

公开日期: 2015-07-08

案件名称

霍峰峰与刘志飞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

法院

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徐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霍峰峰,刘志飞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铜民初字第01141号原告霍峰峰。被告刘志飞。本院在审理原告霍峰峰诉被告刘志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被告已自行达成和解协议,原告霍峰峰于2015年5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霍峰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80元,由原告霍峰峰负担。代理审判员  常江红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孟姣姣 微信公众号“”